1982年制定、1993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我國改革開放后頒布的第一部知識產權專門法律。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受國務院的委托,承擔了商標法第三次修改的具體準備工作。經過近六年的努力,總局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認真聽取專家學者建議的基礎上,反復修改形成了《商標法(修訂送審稿)》,于2009年11月18日報請國務院審議。2012年10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三次進行審議。
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現行商標法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進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實施三十年來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商標事業的蓬勃發展,有效地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的良好秩序,使我國商標注冊、管理和保護工作水平有了較大提升。截至2012年年底,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累計注冊量分別為1136萬件、765.6萬件,有效注冊商標已達640萬件,均位居世界第一。然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商標法有的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需要,主要表現在商標注冊程序比較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惡意注冊商標比較多、商標侵權行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
本次商標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集中在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方便申請人注冊商標。增加聲音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增加“一標多類”商標注冊申請新方式;開放了商標注冊的電子申請;增加商標局與申請人的商標審查溝通程序;增加商標審查與審理工作的法定時限;重新構架商標異議程序,將以在先權利為由提出商標異議的主體由任何人修改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商標局經審理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將直接準予商標注冊。
二是進一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規定只有商標局、商評委及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才能認定馳名商標,并明確馳名商標不能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規定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而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規定商標注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實際使用的,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要求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搶注情形的商標注冊申請,不得注冊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以外的商標。
三是進一步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明確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于商標人侵權行為;提高商標侵權行為罰款的數額,增加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判定懲罰性賠償;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將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工商總局網站)